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9号原告:天津紫龙奇点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游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363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波。
原告天津紫龙奇点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紫龙奇点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紫龙奇点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