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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霞浦县大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霞浦县大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霞浦县大鹰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霞浦县大鹰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霞浦县北门外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D。

经营者:胡春全。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霞浦县大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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