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霞浦县大鹰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霞浦县北门外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D。
经营者:胡春全。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霞浦县大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