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82号原告:伍仲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袁伟财。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袁伟财。
被告:袁伟财,男*。
原告伍仲德与被告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被告袁伟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伍仲德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伍仲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仲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伍仲德负担。
伍仲德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