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伍仲德与袁伟财、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982号
案件名称伍仲德与袁伟财、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伍仲德;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袁伟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82号原告:伍仲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袁伟财。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袁伟财。

被告:袁伟财,男*。

原告伍仲德与被告中山市乐莹耀照明灯具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乐莹辉照明灯具厂、被告袁伟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伍仲德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伍仲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仲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伍仲德负担。

伍仲德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