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8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神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神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移动电源(UBT8000)”】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