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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邱杭彪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执15228号之一
案件名称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邱杭彪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邱杭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5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

法定代表人周子鹏。

被执行人邱杭彪,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关于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与邱杭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4民初29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暂无款项可供扣划。

除此,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高消费并拟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604执15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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