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10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奇通水暖管道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268号11幢101-105号。
经营者:朱爱武,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奇通水暖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奇通水暖管道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