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9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余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石家庄永隆兴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杨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青,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永隆兴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5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