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486号原告:SP空气株式会社(SPAIRKABUSHIKIKAISHA),住所地日本国长野县。
法定代表人:泉泽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和,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埃诗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娄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SP空气株式会社(SPAIRKABUSHIKIKAISHA)(以下简称“SP空气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埃诗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诗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7)粤011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后埃诗匹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提起上诉。
2019年1月,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二审立案前,埃诗匹公司未将变更股东及公司注销等关键事项向二审法院如实作出陈述。
因埃诗匹公司在二审立案前已丧失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但与SP空气株式会社就案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争议未决,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粤73民终2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SP空气株式会社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无意继续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P空气株式会社(SPAIRKABUSHIKIKAISHA)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SP空气株式会社(SPAIRKABUSHIKIKAISH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