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登国,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州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艳琴,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登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雷登国及辩护人邓艳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雷登国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某号202、302房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
2019年5月31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1472个。
经审计,被告人雷登国在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的收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441897.00元;
根据统计微信聊天记录的送货单,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1672个,销售金额合计130992.00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1472个,金额合计116345.3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登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登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登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雷登国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登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登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雷登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对本案事实和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LV钱包的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该认定不实。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雷登国销售假冒LV钱包的金额为130992元,已超过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被告人雷登国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雷登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雷登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轻微,应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雷登国具有诚恳的认罪态度和真切的悔罪表现,同时是初犯、偶犯。
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雷登国尽早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雷登国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雷登国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某号202、302房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
2019年5月3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雷登国并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1472个。
经审计,被告人雷登国在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的收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411897.00元;
根据统计微信聊天记录的送货单,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1672个,销售金额合计130992.00元;
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1472个,金额合计116345.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
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现场照片、仓库现场照片、涉案LV钱包6款照片、送货单照片、手机照片、微信账号截图、被告人雷登国销售LV钱包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对方微信账号截图、向买家发送的送货单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黎某提交的微信截图、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广州罗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LV商标注册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均禾派出所出具的假冒“LOUISVUITTON”(LV)注册商标手袋送货单统计情况表、被告人雷登国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人王某、黎某的证言;
被告人雷登国的供述;
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雷登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登国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登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雷登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登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登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登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钱包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院认为,本案涉案金额经中介机构审计认定被告人雷登国在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LOUISVUITTON钱包,收款金额合计411897元,中介机构在通过审阅被告人雷登国的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筛选、复核与计算,鉴定出被告人雷登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钱包的品种、数量、金额情况,该审计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应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因此,辩护人就侵权产品销售金额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登国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雷登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登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