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30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直埠青华鞋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直埠镇商业街。
投资人:傅清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直埠青华鞋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