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15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婷珊,女,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婷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