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谦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1229室。
法定代表人:陈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岩,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谦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3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谦育公司再审称,引证商标三“WOWTECH及图”商标已由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878号《关于第14962020号第42类“WOWTECH”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以下简称撤三决定)撤销,不再构成第21472395号“WowSchool”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注册。
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34672号《关于第21472395号“WowSch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评审阶段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被诉决定结论、一审及二审答辩理由。
本院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所有人苏州哇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撤三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三的撤三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
引证商标三与诉争商标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谦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谦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