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48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波,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张寨乡苏村。
法定代表人:王相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波、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计2202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