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336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联通电动工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军二中路162号。
经营者:张志胜,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丁基淑,青岛移山风顺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公香,青岛移山风顺机械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庐江县庐城镇联通电动工具店、丁基淑、张公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