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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曹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曹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曹英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英英,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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