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世荣,男,195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上诉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世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