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5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环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灿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环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