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628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小进,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翔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1022号附3-4-1号。
经营者:杨伟文。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翔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15号附13-2号。
经营者:梅慧兰。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翔五金商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翔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0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