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939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裕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红旗街道炫丽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村柳岸人家小区4-2号。
经营者吕晨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红旗街道炫丽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