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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涂相胜、万绍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民初4252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涂相胜、万绍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涂相胜;万绍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4252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涂相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0************218。

被告:万绍林,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0************216。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相胜、万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冠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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