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景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义务商贸城一层B区1056、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LN542。
投资人:张秀,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景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3月6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