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若林,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2017年7月24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若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若林及其辩护人汪小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若林以本市白云区均禾街道石马村乐善街xx号xx楼为窝点,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王若林,并在上址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根据无线移动电话机上的销售记录统计,王若林在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6105元;
上述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按销售平均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15343.7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若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王若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若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若林已销售金额为346105元,应剔除无收款记录及退货退款、快递费部分;
2.被告人王若林住处缴获的假LV皮包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3.被告人王若林主观恶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系文化程度低、迫于生活压力涉案。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若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若林以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石马村乐善街xx号xx楼为窝点,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若林,并在上址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统计,2019年4月27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若林已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金额共计269334元,上述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337个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计115343.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记录;
5.通话记录;
6.审计报告;
7.收款收据;
8.证人庞某、黄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9.商标注册、鉴定报告等材料;
10.情况说明;
11.前科及身份材料;
12.到案经过;
13.被告人王若林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若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若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唯指控已销售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经审计,被告人王若林已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且已收取货款金额共计270155元,经抵扣快递费用821元后,已销售金额应为269334元。
被告人王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若林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已销售金额应扣减退货款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王若林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若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招敬南人民陪审员 何舒娅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