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376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张家行村戈九路与顺和路交汇处西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尤某,经理。
被告:某公司方城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汶泗公路与方马路交汇北200米路东。
负责人:张某。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方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