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224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紫韵饮品店,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湖张屋山14号一楼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529TFX1K。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紫韵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