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082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身份证号码422************03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快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快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快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