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4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永明,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海锋、林彩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20年1月3日以荔检公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永明及其辩护人林海锋、林彩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起,被告人林永明先后租赁了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荣华家园3号楼2楼,尔后伙同同案人卓国山(另案处理)设立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工作室,先后雇佣同案人张某3、林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担任淘宝客服组长,雇佣谢某、欧某、李某、张某1、吴某等人担任销售客服,并利用“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妈妈的知己”、“黛逸草本瑶妆”、“奇旋宇”、“rocky中国”、“jinhua123456”、“ty18682”、“神龙蜂场”、“翱翔01619”、“e凋的华丽”、“南在云端”、“zhangbotao888”共14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
其中,被告人林永明为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运营、人员招聘、工资发放、店铺收付款事宜;
同案人卓国山为工作室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和淘宝店铺的技术支撑。
同案人张某3、林某、陈某负责淘宝店铺的装修、接单、上图、售后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
客服人员谢某、欧某、李某、张某1、吴某等人负责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销售。
2018年4月间,该工作室转移至莆田市荔城区内。
2018年5月16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接到举报查获该工作室,当场扣押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131个、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皮带271条、淘宝客服专用电话14部、电脑设备14台。
经查实,上述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23027748.1元,刷单金额为10349203.25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2678544.85元。
现场扣押的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皮带实际销售金额共计2442014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林永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永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永明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林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销售金额有异议,辩解涉案金额应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被告人林永明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林永明存在自首情节。
2.本案实际交易金额,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以被告人林永明向员工转账的金额认定为刷单金额。
3.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包包和皮带的价值依据。
4.被告人林永明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起,被告人林永明先后租赁了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荣华家园3号楼2楼,尔后伙同同案人卓国山(另案处理)设立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工作室,先后雇佣同案人张某3(另案处理)、同案犯林某、陈某(已判刑)担任淘宝客服组长,雇佣谢某、欧某、李某、张某1、吴某等人担任销售客服,并利用“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妈妈的知己”、“黛逸草本瑶妆”、“奇旋宇”、“rocky中国”、“jinhua123456”、“ty18682”、“神龙蜂场”、“翱翔01619”、“e凋的华丽”、“南在云端”、“zhangbotao888”共14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
其中,被告人林永明为工作室的老板,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运营、人员招聘、工资发放、店铺收付款事宜;
同案人卓国山为工作室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和淘宝店铺的技术支撑。
同案人张某3、同案犯林某、陈某负责淘宝店铺的装修、接单、上图、售后及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
客服人员谢某、欧某、李某、张某1、吴某等人负责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皮带的销售。
2018年4月间,该工作室转移至莆田市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写字楼0912-0914房内。
2018年5月16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接到举报查获该工作室,当场扣押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131个、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皮带271条、淘宝客服专用电话14部、电脑设备14台。
经查实,上述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23027748.1元,刷单金额为10349203.25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2678544.85元。
现场扣押的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皮带实际销售金额共计2442014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林永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林永明的主体身份。
2、投案证明,证实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林永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持有人陈某、林某处扣押到14台杂牌一体机办公电脑、14部杂牌客户电话、131个疑似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全新、27个款式)、271条疑似假冒路易威登皮带(全新、2个款式)、4份淘宝店铺转让合同。
4、授权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证实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注册及授权或许可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承租方张伟凡向出租方林某3以每月11000元价格承租了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911室、912室、913室、914室,时间自2018.4.4-2019.4.3。
6、店铺转让合同,证实张伟凡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11月16日、12月3日、12月10日向李艳青、王保军、庄华英、鲁晓敏各购买了一家淘宝店铺,店铺账号分别为“神龙蜂场”、“南在云端”、“翱翔01619”、“妈妈的知己”。
7、十四家淘宝网店销售金额及刷单金额统计、刷单金额交易明细,证实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23027748.1元,刷单金额为10349203.25元,现场扣押物品对应淘宝销售价格情况共计人民币2442014元。
8、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及员工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及部分网店截图。
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林永明、林某、陈某、卓国山、张某3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记录。
10、涉案公司开设的14家淘宝店铺的基本信息表、14家淘宝店铺交易记录,证实各淘宝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总销售金额、注册姓名、交易单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是2017年6月份应聘到这个公司当淘宝客服。
当时是到城厢区应聘。
我应聘时是一个叫“大山”的老板接待我的。
一直都是“大山”给我发工资的,我们谈的工资是一个月3000元加提成。
我刚去的时候公司地点是在城厢区,今年四月份刚搬到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
其中0912是办公室,0913和0914是仓库。
我们公司有两个老板,一个叫“大山”,还有一个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是大股东。
老板下面有四个组长,都是男的,一个叫陈某,一个叫林某,一个叫刘万顺,我们组长叫张某3,不过他去年年底就辞职了。
组长专门负责给淘宝店上传图片和链接。
组长下面就是淘宝客服。
我是做淘宝客服。
我们卖的都是皮包,上面印的都是路易威登的品牌。
网店的账号不知道,店名是:“蛇美马俊”。
这个网店一天销售额平均在5、6万左右。
2、证人沈某随证言:系煮饭阿姨。
在2018年5月11日上午,我姐带着我在正荣财富中心找到这家公司,月工资3000元。
我每一天上午10时许过去上班买菜,每一天中午12时固定开饭。
公司位于荔城区,公司没有悬挂招牌,房间是0912-0914,0912是办公室,0913-0914室是仓库。
公司内有员工十四人左右。
公司是经营网贸生意的,就是在淘宝上卖包包皮带。
3、证人林某1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弟弟林某在一家公司里面上班帮忙做淘宝销售LV腰带和女包。
我之前没有工作,我弟弟林某就介绍我到我弟弟工作的公司上班。
我是2018年3月中旬的时候到我弟位于荔城区工作的。
我平时在“郁金香”、“可可”这两个淘宝店铺里面做客服,就是如果顾客对我们公司的商品有疑问咨询的时候,我就在淘宝商店的旺旺聊天平台上回答客户。
通过接触,我慢慢知道公司主要通过淘宝店铺向顾客销售LV的女包和腰带。
我负责向客户负责回答LV女包相关的问题。
我在这家公司一共做了有两个月左右,公司一共给我发了五千的工资。
公司没有具体的名称。
公司有两个老板,都是男的,一个叫“大山”、还有一个叫“阿明”。
4、证人陈某1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朋友认识公司的组长张某3,当时公司正好要收客服,2017年6、7月份的时候我就经介绍后去公司上班了。
公司就是通过淘宝平台上的网店售卖假冒LV(路易威登)女包、腰带等。
公司有搬迁过,原来公司是在,今年2、3月份的时候搬到了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0914室。
我和刘某、还有组长张某3,负责“淘优优”、“萱萱”、“晴天”三家淘宝店,我和刘某负责这几家网店的接单、刷单等等网上操作,组长张某3除了这些外还负责买店、炒店铺、上链接、拍产品小视频等等,我和刘某二个人轮班,一人一周白班,一周晚班,我们只要上到晚上1点,而组长全天班都是上到半夜三四点。
组长叫“张某3”。
其他组的组长有一个叫“林某”,一个叫“陈某”。
工资是二个老板发的,大部分是用支付宝转账,也有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
我上班至今拿了大约有十万左右工资。
公司的老板有二个老板,一个叫“阿山”,一个叫“永明”。
5、证人张某1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3月份我应聘到公司当淘宝客服。
我当时是到城厢区应聘。
我到应聘时接待我的是我现在的组长,他叫陈某。
他当时说他们在淘宝上卖奢侈品,需要淘宝客服。
是我们组长给我发工资,我们谈的工资是一个月3000元加提成,不过到现在我一直拿的是底薪,没有拿到提成。
陈某通过支付宝给我发工资。
我刚去实习的时候公司地点是在城厢区,三月底就搬到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
我们公司有两个老板,一个叫“大山”,他是小老板,还有一个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应该是大股东。
除了他们两个之外,其他十几个都是聘请来的员工。
老板下面有三个组长,都是男的,一个叫陈某,一个叫林某,还有一个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组长专门负责给淘宝店上传图片和链接。
组长下面就是淘宝客服,都是女的。
我们这一组有一个组长陈某带着我们三个客服。
除此之外还有两三个男的专门负责仓库出货。
我在这个公司就是做淘宝客服。
我负责做一个网店的客服。
有顾客在淘宝上咨询的话我就负责讲解。
我第一个月都是一边在网络上找奢侈品图片一边熟悉产品。
之后我们就开始做客服。
做客服的时候组长会给我们发很多话术材料,顾客问什么问题我们怎么回答都有相应的标准。
我们这一组只卖皮带,上面印的是路易威登、蔻驰等品牌。
我上班之后就知道了这些东西都是假的。
货源我不知道。
网店的账号我不知道,这家网店的店名是:“解忧轻奢买手站”。
我们卖的皮带一条是1950元,我平均一天能卖4、5条,也就是说销售额平均一天接近一万。
6、证人李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是2018年5月10日的时候,通过网上看到的招聘广告,然后我通过对方预留在招聘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跟陈某联系上了。
跟对方简单沟通后,我就应聘到公司上班了。
我主要是做淘宝客服。
我在公司内是在楼上上班的,主要是销售路易威登的腰带和皮带。
我才上班一个星期不到,公司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公司内部主要是分客服销售和仓库发货。
公司的老板林永明和卓国山负责整体管理运营、给员工发放工资等。
小组长负责运营、刷单、教新人和后半夜上班和管理仓库。
我才上班几天,目前还没领取到工资。
我知道有我的组长陈某和楼下的组长林某,我听说之前有一个组长辞职了。
7、证人王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是2018年4月初到莆田市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区0912-0914处上班。
公司内主要分客服接待和仓库发货。
客服那块具体负责情况我不知道,我是在仓库上班(0914房间),我们仓库一共三个人,我和张某2、朱峰三个负责仓库的搬货、包装、发货工作。
我们仓库的主要负责仓库发货,我们先是收到客服给我们的面单(快递单),快递单上详细记录需要发货的商品型号、颜色、尺寸、收货地址、收货人名称、收货人联系方式等情况,我们根据商品型号进行归类包装后在将快递单贴在包装盒上,最后我们拨打快递公司的电话,他们会有专人到我们公司将货收走,在进行统一发货。
我们主要销售路易威登(LV)产品,主要分为路易威登牌的皮带和包包。
我们公司销售的商品都是假冒产品。
8、证人吴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1月份,我朋友介绍我说莆田这边有一家外贸公司在招聘淘宝客服,所以我就去应聘。
我应聘时,老板跟我说这是一家专门做海外代购奢侈品的网络外贸公司。
当时接待我的是一个叫“大山”的男子,他应该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之一。
他告诉我说他们是做海外奢侈品代购,然后在淘宝上开网店进行销售,所以需要淘宝客服。
我们谈了一会之后他就聘用了我,跟我说一个月3000元工资,如果卖得好的话还有提成。
我从一月份到现在只有4月份的时候领了一次提成,差不多1万块。
是“大山”给我发工资。
我上班的时候公司就一直在正荣财富中心,但是我听说他们之前是在安福做的。
我们公司有两个老板,一个叫“大山”,他是小老板,还有一个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一直叫他“大老板”。
除了他们两个之外,其他十几个都是聘请来的员工。
老板下面有三四个组长,都是男的,组长专门负责店铺运营。
组长下面就是淘宝客服,都是女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三个男的专门负责仓库出货,还有一个阿姨专门负责做饭打扫卫生。
这就是整个公司人员的分工。
我们组的组长叫林某,别的组有一个组长叫刘万顺,另一个组长叫陈某,其他组长叫什么名字我就不知道了。
我在这个公司就是做淘宝客服。
我负责做三个网店的客服。
我们销售的主要是皮包和皮带,还有围巾等等。
这些东西上面印的都是奢侈品品牌,比如路易威登、香奈儿、蔻驰、圣罗兰等等品牌。
9、证人朱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3月份左右,我在酒吧玩的时候,认识了一个酒友,他给我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室招聘的信息,让我自己去应聘。
隔天我就过去应聘,当时是张某3应聘我,并把我招聘进去,然后安排我在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4室仓库内和张某2负责包装、搬货。
我到该公司后我才知道他们是在淘宝上卖假的LV牌女包和男款腰带,0912室是客服办公室,0913室和0914室是做仓库及部分员工宿舍。
过了几天,王某也来公司上班,并跟我们一起负责包装、搬货。
陈某、林某负责管理客服,其他人员均在0912室做与客服相关的工作;
我、张某2、王某负责仓库内包装、搬货;
张某3之前是面试且管理仓库的,上个月张某3离职了。
10、证人张某2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7年11月份左右,上隐音乐餐吧倒闭了,我就联系林某说要去他们那边上班。
我按照林某说的到正荣财富中心C座9楼,然后林某带我去找张某3,张某3跟我在上隐音乐餐吧见过面,所以就留我下来在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4室仓库内负责包装、搬货。
我到该公司后我才知道他们是在淘宝上卖假的LV牌女包和男款腰带,0912室是客服办公室,0913室和0914室是做仓库及部分员工宿舍。
2018年3月份左右,朱某也过来应聘上班,跟我一起负责包装、搬货。
又过了几天,我看我亲弟王某在家里没事做,我就叫我弟一起来公司上班,并跟我们一起负责包装、搬货。
一直到今天,公司生意好的时候,女包和腰带每天共计可以出单二十来单,生意差的时候一天就四五单,甚至都没有出单。
卓国山、林永明是老板,负责这个公司管理和发工资。
陈某、刘万顺、林某负责管理客服。
我已经收了五个月工资,王某收到两个月工资,我们的工资都是老板林永明用银行转账、支付宝给我们发的。
11、证人陈某2证言:系公司员工。
我是2018年1月1日的时候到公司上班的。
平时工资都是BOSS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给我发工资的。
从我上班至今,公司一共给我发了3万左右的工资。
自从我到这家公司上班之后,公司就一直在荔城区办公。
公司没有具体的名称。
公司有两个老板,都是男的。
我所知道的公司有8个淘宝店铺。
公司通过这几个淘宝店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LV牌女包和腰带等。
我主要负责接单做销售客服这一块,比如平时顾客有问题问我,我通过淘宝的旺旺聊天窗口回答顾客。
12、证人欧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3月份左右,我和我朋友张某1两个在网络上看到莆田市区有一家公司在招聘淘宝客服,我们看了就到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九楼去应聘面试。
面试后隔了几天,张某1说我们被公司录用了,我和张某1就去这家公司上班了。
进入公司之后,我和张某1主要负责公司的一个叫“解优轻奢”这个淘宝店铺做淘宝客服,就是客户如果有疑问的话,我们在线给顾客回答。
后来公司又来了一个叫“李某”的女子和我们两个一个组负责销售腰带客服。
我在公司是一个叫陈某的男子负责管理我。
13、证人林某2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4月上旬,我在莆田小鱼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这个广告内容大致是需要招收淘宝客服,以及工资待遇,还有就是联系方式。
我通过拨打这个联系方式,跟对方公司取得联系后,到达正荣财富中心的公司内参加面试。
经过商讨,对方以每一个月3000元底薪录用我做淘宝客服,公司包吃住。
我录用后,我被分配在公司一楼的办公室做淘宝客服,主要是做在三家淘宝网店上接收客户订单、接受客户咨询、售后服务等。
公司的老板是林永明和“阿山”。
公司有聘用林某和陈某作为组长,林某主要是在一楼卖路易威登包包,陈某主要是在二楼卖路易威登的皮带和腰带。
另外,公司还有一个组长,我是这个组长面试的,我上班没有多久他就辞职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是我有他的微信号。
14、证人谢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2018年4月份我应聘到这个公司当淘宝客服。
我当时去正荣财富中心的时候是一个叫“大山”的男子接待我的。
我都还没有领工资,我们谈的工资是一个月3000元加提成。
我们卖的都是皮带,上面印的都是路易威登的品牌。
15、证人俞某证言:系公司员工。
在2018年4月中旬的时候,我去莆田市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9层面试。
接待我的是该公司的老板,老板对我说,这个公司是需要招聘客服,每个月工资3000元,每个月可以休假3天,包吃住。
我见待遇还可以就留下了。
我知道的管理人员除了老板林永明外,我就知道林某和陈某两个组长,林某是负责管理办公室楼下的客服人员,陈某是负责管理办公室楼上的客服人员。
我本人名下有一张建行卡有被林永明拿去作为刷单资金进出的账号使用。
我过去应聘的时候,林永明叫我卡号给他一个,我以为是要做工资卡用。
后来林永明说那些客服刷单需要钱,他本人经常不在公司,而且银行账号被限额了,所以用我的卡作为刷单资金进出的账号。
16、证人周某证言:系房产中介。
我们公司是做房产中介服务的,正荣财富中心的写字楼的出租事务我公司有承担。
写字楼C座0912、0913、0914的房子也是由我公司出租的。
这些房子的房东是林某3,其中0911和0912在装修的时候打通成一套房子,门牌挂0912。
该房子于2018年4月4日开始出租给一个叫林永明的人,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林永明叫他的一个小弟叫张伟凡的人与房东林某3签订合同的。
房子租赁期限是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房子一个月为11000元。
17、证人林某3证言:系房东。
我在正荣财富中心C座写字楼的房子有0911、0912、0913、0914四套商住两用复式楼。
我这个房子是经过富力城房产中介周某介绍,于2018年4月4日开始出租给一个叫张伟凡的人。
房子租赁期限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
四套房租总得租金是每个月11000元。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林永明的供述和辩解:在2017年6月的时候,我在手机淘宝上看到路易威登产品的店铺,感觉销售这个很有利润,可以赚钱,就想自己试着卖。
我通过网络上查询淘宝店转让的信息,我联系到一家名为“易店无忧”的淘宝网店铺的公司,刚开始我就买了一个自己学着经营。
通过跟对方签订合同后,对方会把淘宝店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卡通过快递邮寄给我。
店铺买到后,我熟悉了一段时间,准备学着淘宝网上的其他网店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皮带。
于是在网络上搜索并联系到一个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的批发商。
在2017年6月底的时候,我在城厢区。
工作室有了之后,我通过淘宝店销售了一部分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
在2017年8月份前后,我开始在网络上(莆田小鱼网)发布招收淘宝工作人员的广告,就是淘宝客服。
前前后后,我招聘了一批客服人员,后面为了扩大经营,我陆陆续续在易店无优那边购买一批淘宝网店铺。
后来,因为经营扩大后,员工吃住不方便,在2018年4月1日的时候,我将淘宝工作室搬迁到莆田市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栋0912-0914室。
工作室先后陆陆续续从易店无忧那边购买了14家淘宝网店用于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的包包和腰带。
工作室内也先后雇佣了十多个淘宝客服人员。
0912室是用于工作人员办公使用,0913-0914是用于仓库,存放用于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
这14家淘宝网店分别是“佳丽精品车饰”、“紫玉恋殇”、“蛇美马俊”、“妈妈的知己”、“黛逸草本瑶妆”、“奇旋宇”、“ROCKY中国”、“jinhua123456”、“ty18682”、“神龙蜂场”、“翱翔01619”、“e调的华丽”、“南在云端”、“zhangbotao888”。
我作为工作室的老板,整个工作室都是我在统筹管理和运作,工作室购买淘宝店铺、进货、员工的招聘、工资发放、考勤、财务管理都是我在做。
林某和陈某两个是我工作室的组长,作为组长他们两个人是负责刷单,实时观察工作室所有淘宝店铺的浏览量,看浏览量的数据是否正常。
如果淘宝店的浏览量数据不正常,他们两个会把情况反映给我,我知道后,就会让他们加大刷单的数量,来提高店铺的浏览量。
为了刷单,我们会通过朋友找到很多淘宝刷手,事先给这些刷手在我工作室淘宝店铺上购买商品的费用。
让这些淘宝刷手进入我们的淘宝店铺,进行购买,拍下淘宝店上的商品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在发货的时候,我们会给刷手邮寄空的包裹。
刷手支付的货款由我们通过银行汇款、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事先给刷手。
刷手拍下商品完成刷单后我们会按每单20-30元酬劳支付给他们。
刷单使用的银行账户有我、陈某、张某3、俞某的建设银行账户。
城厢区荣华家园那边的工作室是我向漳州商会借用的。
房子是林健的,林健是漳州商会的会员。
没有支付任何房租。
而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的房子是向房东林某3的,房子是我去租的。
张伟凡是我表弟,他不是我公司的人。
货源是我通过网络上搜索到并联系的。
每次报货是通过微信向对方报订单,对方收到订单后,会通过物流的方式将货物邮寄到我们的办公地点。
货款是通过我、张某3、俞某的建行账号向对方银行转账的,货款大概200余万。
卓国山是我公司的股东之一,他是技术股,我占公司的股份70%,他占30%技术股份。
他作为技术股,主要为公司提供淘宝技术支持。
2、同案犯陈某的供述:2017年10-11月,我去公司应聘,我到该公司后,是一个叫“阿明”的接待的我。
“阿明”介绍他的公司是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的包包和皮带的。
我初入淘宝这行,我听了阿明的介绍认为这种经营模式还不错,决定留下试试看。
刚开始“阿明”是让我找老员工去学习怎么操作淘宝店铺,在2018年3月中旬左右,“阿明”让我搬到公司办公室的二楼,专门负责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的皮带。
同时跟我一起到二楼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皮带的人员还有李某、欧某、谢某、张某1。
我所知道的网店店名只有我临时负责的三家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的皮带,这三家分别是“解忧”、“美蕥”、“小幸运”三家。
其他店铺都是一楼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包包用的。
我负责销售的路易威登皮带的价格是在1950元,至于包包的价格我就不知道了。
按我估算销售了有360条左右皮带。
我公司的淘宝店都是通过网络上购买的,购买的淘宝店都是有绑定相关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银行的账号和密码都是老板在控制使用,收到钱后这些钱是会全部汇到老板“阿明”的账号内。
我公司的大老板是林永明,他主要是负责当天或者前天的交易量进行对账、提现,还有就是监督员工的业绩;
公司除了资金这块,日常运营都是“大山”在管理,主要体现在公司的销售业务方面的事务。
日常我们都是听他的指挥,他平常会在微信群内发布一些通知和信息,我们会按这些通知和信息做事,还有就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比如提供技术支持,公司淘宝店的刷单方面的事情也是大山在负责做,另外大山还会负责给员工发工资等。
公司内部还有一个叫张伟凡的人,在荣华家园办公的时候负责日常运营。
张伟凡负责公司部分淘宝店的购买,签订购买协议等。
公司内还有三个组长或者临时组长,我是临时组长之一,另外两个组长分别是林某和张某3。
3、同案犯林某的供述:2017年12月,我刚刚大学实习结束,想找工作,通过在58同城网搜索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我就拨打该公司预留在网上的联系方式。
是一个叫“阿明”的人接听的电话,这个“阿明”跟我说,他的淘宝店都是销售包包和皮带。
问我有没有意向过来应聘。
因此我就按照“阿明”提供的公司地址去应聘。
“阿明”跟我谈好工资待遇后,以每个月3000元雇佣我,包吃住,让我在公司内部的一楼负责管理公司三个淘宝店铺的推广链接、刷单、制作宣传图片等事情。
公司的一楼主要负责销售假冒的路易威登包包。
“阿明”让我担任客服组长之一,让我管理公司经营的三个淘宝网店。
我手底下管理着吴某一个客服。
我作为组长,我只对老板“阿明”和“大山”负责。
公司位于荔城区正荣财富中心C座0912-0914内,公司的办公室位于0912室内室是复式楼层,一楼主要是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包包的,二楼主要是销售假冒路易威登腰带,0913-0914室为存放假冒路易威登包包和腰带的仓库。
公司有两个老板,他们是“大山”、“阿明”两人。
公司的员工共有17人左右,其中在一楼做事的有8个人,分别是我、吴某、刘某、陈某1、陈某2、林某1、林某2、张某1,二楼有陈某、谢某、欧某、李某、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女孩。
公司的仓库有雇佣三个人张某2、王某、朱某在搬运打包。
另外公司还有聘请一个煮饭的阿姨专门负责伙食和打扫卫生。
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我知道的有九家,这些网店都是我们组长负责购买的,主要是在网络上购买,买到店铺后,组长就会对各自管理的淘宝店铺进行简单装修,比如通过在网上搜索路易威登的包包和皮带的图片,上传到网店,并开始刷单,是该网店的信誉不断提升。
如果有顾客过来咨询,客服人员就会向顾客介绍我们公司销售的包包和皮带。
等顾客付款下单后,客服人就登记下顾客的信息和购买的产品。
并且把顺丰快递的面单打印出来交给仓库人员去整理并发货。
公司定价销售路易威登包包的价格在人民币3000-7000元,皮带的价格我不知道。
上述所说的九家“淘宝店铺”我估计有销售了400-500个包包。
我作为公司的组长之一,我负责管理三个淘宝网店,分别是“龙猫”、“郁金香”、“可可”,这三个网店都是用于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的女士包包。
我负责管理的店铺有卖了150个左右。
我公司的淘宝店都是通过网络上购买的,购买的淘宝店都是有绑定相关的银行账户用于收款,银行的账号和密码都是老板在控制使用,收到钱后这些钱是会全部汇到老板“阿明”的账号内。
购买这些网店费用是老板“阿明”给我的,每家网店价值27000元。
我购买后,我会对该店铺进行装修,就是上图片、打广告、刷信誉。
公司二楼负责销售假冒路易威登皮带的组长是陈某,他有负责管理几个淘宝店账户。
刷单的金额和佣金都是林永明在付款,刷单的技术是大山在负责。
(四)鉴定意见 1、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报告》:证实涉案131个包、271条皮带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且在材质、做工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出具相同、近似款式的正品商品的销售价格。
2、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路易威登牌注册商标包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假冒品牌物品价值共计2731700元。
(五)电子数据,证实本案的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
(六)辨认笔录:①卓国山辨认出林永明、陈某、林某、张某3;
②林某辨认出卓国山、林永明、陈某、张某3;
③陈某辨认出卓国山、林永明、林某、张某3;
④林永明辨认出林某、陈某、张某3、卓国山;
⑤吴某、张某1、陈某1、张某2辨认出卓国山即“大山”、林永明即“老板”、林某、陈某;
⑥沈某随辨认出卓国山是公司老板;
⑦陈某2、林某2辨认出卓国山、林永明均是公司老板;
⑧朱某辨认出陈某、林某;
⑨俞某辨认出公司老板林永明、林某、陈某;
⑩林某3辨认出张伟凡;
周某辨认出林永明、张伟凡。
关于本案的实际销售金额问题。
经查,其一,根据在案的电子数据体现,被告人林永明向员工转账的金额已远超过本案14家店铺的原始销售金额23027748.1元。
其二,被告人林永明在归案后供述前后不一,侦查阶段供述实际销售额约30万元,检讯阶段供述实际销售金额大概五六百万,庭审中供述300多万。
其三,部分员工供述被告人林永明转账给其的款项有工资和办公开支的费用,被告人林永明供述进货款有通过其、张某3、俞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对方。
综上三点,辩护人提出的“应以被告人林永明向员工转账的金额认定为刷单金额”的辩护意见不客观。
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流水与销售记录的比对,统计得出刷单金额为10349203.25元,认定实际销售金额为12678544.85元。
根据被告人林永明供认进货货款大概200余万,结合进货货款与销售定价,认定实际销售金额12678544.85元更为客观。
关于辩护人提出“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包包和皮带的价值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价格证明》、《鉴定报告》系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证实涉案扣押的131个包、271条皮带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且在材质、做工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出具了相同、近似款式的正品商品的销售价格。
现场扣押的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包包和假冒路易威登品牌皮带,其中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实际销售的,按照《价格证明》中的市场价格计算,经统计共计2442014元。
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明伙同同案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共非法经营14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120558.85元(其中未遂金额人民币24420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林永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林永明虽然能够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直到检讯阶段才供认同案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有主动投案情节,且本案存在部分未遂金额,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永明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勇 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 人民陪审员 吴剑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浪浪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