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004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HIRAGURITETSUO),代表取缔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华,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辰威丝印器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巷2号。
经营者:郑清歌,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辰威丝印器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该款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