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80号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南组团第4栋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志勇。
被告:叶志勇,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叶雪香,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叶志勇、叶雪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