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翠微与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867号
案件名称徐翠微与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翠微;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67号 原告:徐翠微,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后头湾**锅炉房南面的第一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MA2A2JJN19。

法定代表人:方贤飞。

被告: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93388489G。

法定代表人:任建忠。

原告徐翠微与被告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徐翠微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翠微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