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南门农贸市场旁。
经营者:王绍英。
被执行人:王小松,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安县御足养生会所重庆富侨正安店、王小松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