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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博兴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广东科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4450号之三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博兴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广东科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博兴电器商行;广东科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4450号之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博兴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一排123号西。

经营者:赵艳利,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博兴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申请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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