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4450号之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博兴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一排123号西。
经营者:赵艳利,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博兴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申请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