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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与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528号
案件名称陈超与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超;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528号原告:陈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晴,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帅超。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登高。

原告陈超与被告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超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超撤回对义乌市汇扬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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