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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977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397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200号第十栋0707-0708房。

法定代表人:陈武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产品上。

2016年,该司与原告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双方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崔晸旭(CHOI,JEONG-WOOK)、金忞湜(KIM,MIN-SIK)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共同注册了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T恤衫、短裤、内衣、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

2015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BRANDINDEX)。

2018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确认原告是其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效期自本授权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书附件列明包括第7997777号商标。

2017年11月8日,案外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被授权维护“PANCOAT”品牌知识产权,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月9日,委托代理人楼立兵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登录www.yhd.com输入账号密码后,查看相关订单详情及产品销售信息,其中订单号64505693938购买商品为“欧语伊依夏季睡衣短裤短袖可爱甜美女士休闲运动家居服LCX大眼睛短袖-粉色M”,价格69元,卖家“然枫服装专营店”公示的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为被告,收货人为公证处工作人员毛旭波。

同月13日,毛旭波收到百世快递一件,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包后封存。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833、1674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服装为短袖短裤各一件,短袖正面印有“pancoat”及图案,短裤左侧印有“pancoaf”及图案,服装水洗标及吊牌上印有“YaRightTM”“YOUYA右雅?”标识及“右雅制衣厂荣誉出品”等信息。

经比对,“pancoat”及图案与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一致,“pancoaf”及图案与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近似。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包含合理费用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3000元,未提交相关票据。

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服装零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经受让取得第7997777号商标,该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服装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种商品,所使用的“pancoat”及图案、“pancoaf”及图案与第7997777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该服装属于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服装有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权服装上已印有“YaRightTM”“YOUYA右雅?”标识及“右雅制衣厂荣誉出品”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侵权服装系案外人生产,原告主张被告同时实施生产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被告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情节及其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第7997777号商标专用权的案涉服装;

二、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100元,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然枫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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