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4民初7358号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R,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姚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妤,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AX122室。
法定代表人:郭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