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华,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文华因与被上诉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文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