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刑初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艳保,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确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春华,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裕珊,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2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艳保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柳艳保及其辩护人陈春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柳艳保前同事宋某联系柳艳保,声称有一批海关罚没的化妆品可以以每瓶20元的价格低价售卖。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柳艳保通过其前妻杨某联系到买家王某,双方商定以每瓶人民币165元的价格交易上述化妆品中带有“IPSA”商标的“流金水”化妆品。
王某又与万某谈好以每瓶185元的价格交易。
同年8月23日凌晨,宋某通过货运将总共1870瓶“流金水”化妆品送到柳艳保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公司楼下,王某随即将该批货送到万某位于福田区华强北明通市场的档口。
同年8月23日下午,万某在福田区华强北明通市场通过支付宝将20万元人民币货款转账给被告人柳艳保。
当天晚上,被害人万某发现该“流金水”化妆品有问题随即报警。
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的1870瓶“IPSA流金水”200ML化妆品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
属于侵犯株式会社资生堂注册商标“IPSA”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被告人柳艳保于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自行到华强北派出所投案,8月26日,被告人柳艳保通过家属将上述20万元人民币货款退还给王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柳艳保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艳保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陈春华发表辩护意见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艳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柳艳保存在以下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审判庭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具体为:1.被告人柳艳保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柳艳保在投案后主动退回被害人货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被告人柳艳保主观恶性小;
4.被告人柳艳保是其家庭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
经审理查明:第794217号“”商标,由资生堂株式会社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衣用漂白剂,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牙膏,牙粉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5年11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止,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柳艳保前同事宋某联系柳艳保,声称有一批海关罚没的化妆品可以以每瓶20元的价格低价售卖。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柳艳保通过其前妻杨某联系到买家王某,双方商定以每瓶人民币165元的价格交易上述化妆品中带有“IPSA”商标的“流金水”化妆品。
王某又与万某谈好以每瓶185元的价格交易。
同年8月23日凌晨,宋某通过货运将总共1870瓶“流金水”化妆品送到柳艳保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公司楼下,王某随即将该批货送到万某位于福田区华强北明通市场的档口。
同年8月23日下午,万某在福田区华强北明通市场通过支付宝将20万元人民币货款转账给被告人柳艳保。
当天晚上,被害人万某发现该“流金水”化妆品有问题随即报警。
被告人柳艳保于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自行到华强北派出所投案,8月26日,被告人柳艳保通过家属将上述20万元人民币货款退还给王某。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缴获的涉案化妆品1870瓶等物证;
2.被告人柳艳保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涉案收条、刑事判决书、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资质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宋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万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柳艳保的供述与辩解;
6.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铺为侵犯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注册商标“IPSA”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涉案微信账号信息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794217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柳艳保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在本案中,被告人柳艳保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每瓶人民币165元,与证人杨某的证言、受害人王某陈述的销售价格基本吻合,可以相互佐证,且涉案的1870瓶假冒“流金水”化妆品已完成销售,故涉案假冒商品的价值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08550元。
综上,被告人柳艳保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3085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告人柳艳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柳艳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柳艳保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知悉并认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柳艳保通过家属已退还受害人王某货款,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柳艳保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艳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肖 丽 英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