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1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曼,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忘不了周黑鸭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雄鹰南街32号。
经营者:王志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忘不了周黑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