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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汇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433号
案件名称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汇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汇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33号原告: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26号0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5。

法定代表人:李艳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汇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龙城A座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

法定代表人:苏恩。

原告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汇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厦门帕尔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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