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百威,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无业。
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太谷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6日到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同日被太谷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在白山市看守所,2019年6月14日解回。
2019年6月1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华杰,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宿建扬,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无业。
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太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2019年6月2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马,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雷,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太原市,无业。
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故县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百威、宿建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秦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晋07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吴百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秦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宿建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扣押的手机四部、库存帐一本、往来账一本、商品明细账一本、进销单十九本、销售单一本、酒类流通随附单一本、销货清单十六本、散件三本、胶帽印刷模板二个、PVC材质的成品胶帽一个予以没收。
五、在案扣押的假怡园红酒428瓶由扣押机关太谷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原审被告人吴百威、宿建扬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