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00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胡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腾达杂货店。
法定代表人余江水。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