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2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莹,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毫州市复兴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朱现领,该商店负责人。
上诉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复兴梦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XX店(以下简称:丽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