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81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受托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风村民委员会五峰村三区16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Y。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