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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81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 LIMITED);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81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受托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风村民委员会五峰村三区16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Y。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开平市密瓶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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