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29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联一开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272号阳南商务大厦407。
法定代表人艾晶晶。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一开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