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琪,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鼎亨盛世电子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曼哈数码商城b座4F170。
经营者:黄宝瑶。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鼎亨盛世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