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610号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严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6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翠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7W。
法定代表人:向某1。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翠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