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权行与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鲍地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47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与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鲍地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鲍地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7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村4巷7号。

法定代表人:鲍地凌。

被告:鲍地凌,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鲍地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03846.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