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7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村4巷7号。
法定代表人:鲍地凌。
被告:鲍地凌,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洋人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鲍地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03846.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