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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号
案件名称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新沂市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力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阳光御景城三阶段1号商业幢新华路20-7号。

经营者:滑俊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4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6号楼2246室。

法定代表人:李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6号楼2050室。

法定代表人:李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被上诉人新沂市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以下简称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被上诉人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缕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尔公司)、被上诉人力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2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晨辉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从现有证据来看,好孩子公司不能证明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销售的涉诉侵权产品系由晨辉公司制造,从而不能证明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的住所地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晨辉公司被诉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主要争议事实直接相关,将本案移送到晨辉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证据的调取以及案件事实的查明。

好孩子公司、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蓝缕公司、夕尔公司、力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好孩子公司(“婴儿推车”发明专利ZL201310398407.X的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之诉,好孩子公司主张,晨辉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蓝缕公司、夕尔公司、力荐公司均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好孩子公司提交的江苏省新沂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徐新证民内字第805号公证书,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销售被诉侵权的babycare婴儿旅行推车一辆,公证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记载生产制造商为晨辉公司。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由于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好孩子公司选择向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晨辉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晨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岳利浩、潘才敏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4日 涉案专利 “婴儿推车”发明专利(ZL20131039xxxx.X)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

销售;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宝贝呵护母婴生活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原告以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位于徐州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徐州市等九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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