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02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应捷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盛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