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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勤与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32号
案件名称傅国勤与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国勤;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2号 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镇蔡家村赤脚岭。

法定代表人:祝青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傅国勤因与被告江山市红叶塑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傅国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傅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国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国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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