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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83号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温州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陈先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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